香港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一、 本會定名為香港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英文名稱為 “ HONG KONG TEACHER-LIBRARIANS’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不設會址。


三、 本會宗旨是:

(甲) 推進學校圖書館工作,以輔助教育發展;

(乙) 協助會員間交流工作經驗;

(丙) 舉辦會員康樂活動,聯繫會員間的情誼;

(丁) 為會員謀福利。  


第二章 會員


四、 會籍


(為免生疑義,現聲明﹕凡基本會員、榮譽會員、學校會員,均為本會擁有投票權之會員。)


五、 義務

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七、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幕後以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八、每屆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十二人,並由理事選出會長、副會長、秘書、財務及其他由理事會設立之職位等,組成理事會。


九、 在兩次會員大會期間,如理事會理事人數不足十二人,各理事有權向理事會推薦合資格人選,經理事會會議以大多數票通過加入理事會工作,並於本會網頁公告之。


十、 理事會任期為兩年。本會各理事均為義務任職,惟各理事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或接受由本會提供之任何酬報。


十一、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遞補,副會長出缺時由各理事互選遞補之。


十二、 本會如因會務需要時得僱用職員,其僱用、解僱及薪酬均由理事會決定之。


十三、 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 通過及修改會章;

   (乙) 選舉理事;

   (丙) 考慮及通過理事會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丁) 決定會務興革事宜及罷免瀆職之理事。


十四、 理事會之職權:

   (甲)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乙) 制訂財政預算;

   (丙) 辦理日常會務;

   (丁) 決定僱員之僱用、解僱及薪酬;

   (戊)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十五、 各理事之職權:

   (甲) 會長為本會之代表,綜理各項會務及主持各項會議。

   (乙) 副會長協助會長辦會務,如會長缺席、請假或離職時則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丙) 秘書保管印信、卷宗、負責一切文書工作;編訂議程及記錄一切會議議案。

   (丁) 財務負責本會一切收支事務,編製月結交理事會審核;每年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十五天編製年結,送交理事會審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會款如超過五百元時須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提款時須由會長、副會長及財務四人中之二人聯署方為有效。除正常經費開支外,額外開支每月總數如屬五百元以下會長授權動用之,如超過該數目時須由理事會通過方得動用。

   (戊) 各理事均須依其職銜所標示之職務範圍執行理事會議決之有關工作。


十六、 理事如無理缺席理事會會議連續三次或以上,或於連續三次理事會會議期間無履行上述職務而又不作合理解釋,理事會有權以大多數通過終止其職銜,並於本會網頁公告之。


第四章 會議


十七、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開會通知書須於會議舉行前十四天郵寄或電郵各會員,並以全體擁有投票權會員四分之一或三十人(以較低者為準)出席為法定人數,如開會時間逾三十分鐘,仍未達到法定人數,則會長可宣佈流會;而流會後十五分鐘可召開第二次會議。


十八、 如必要時經過半數理事或全體擁有投票權會員五分之一聯署書面請求,會長須於接到請求之日起三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惟討論事項祇限於請求書上各點,其通知會員方法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同。


十九、 理事會每年舉行會議不少於三次,如會長認為需要時可隨時召開會議。


二十、 各項會議之議案均須經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成為決議案。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時,由主持該會議之主席加投一票決定之。


二十一、 各項會議如正副會長均缺席時,則由出席之理事互選一臨時主席主持。


第五章 選舉


廿二、 每屆會員大會選舉前一個月理事會委出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事務。


第六章 獎懲


廿三、 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通過得授予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獎狀。


廿四、 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會員大會通過理事會得向其警告或革除其會籍:

   (甲) 違反本會會章或大會議決案者;

   (乙)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判罪者;

   (丙) 冒用本會名義致損害本會名譽者。


廿五、 自動退被革除會籍者,其已繳各費或對本會捐贈概不發還。如其兼任理事者,則其職權亦自動喪失。


第七章 會款用途


廿六、 本會會款只限支付本會之正常經費及辦理會章所規定之事務,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八章 會員之債務及責任


廿七、 如本會牽涉任何債務或責任,得自全體擁有投票權之會員負責,但每個擁有投票權之會員負責的債務最高額為一百元整。


第九章 附則


廿八、 本會如需解散時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須得全體擁有投票權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方得解散, 如有剩餘資產須由會員大會討論並通過捐贈予香港其他慈善或非牟利團體,由理事會依大會決議執行。


廿九、 本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呈社團註冊官批准後方得施行。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九日 經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二零一六年一月九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有投票權會員、會員大會門檻、理事接受非本會酬報、聲明為非牟利團體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電郵通知會員大會


Copyright © 2019 HKTLA.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ild Apricot Membership Software